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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:讓損害生態環境者承擔賠償責任

發布於:2015-12-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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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中央辦公廳、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(chang) 製度改革試點方案》(以下簡稱《方案》),對今後一個(ge) 時期我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(chang) 製度改革做出了全麵規劃和部署。

    為(wei) 全麵深入了解《方案》實施的意義(yi) 、實施過程中的重點、難點及其對策,記者采訪了環境保護部有關(guan) 負責人,對《方案》進行詳細解讀。


    問:為(wei) 什麽(me) 要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(chang) 製度?

    答: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(chang) 製度,一是實現損害擔責的需要。《環境保護法》確立了損害擔責的原則。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(chang) 製度,由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承擔賠償(chang) 責任,修複受損生態環境,有助於(yu) 破解“企業(ye) 汙染、群眾(zhong) 受害、政府埋單”的困局。二是彌補製度缺失的需要。《憲法》、《物權法》等相關(guan) 法律規定,國家所有的財產(chan) 即國有財產(chan) ,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。但是在礦藏、水流、城市土地、國家所有的森林、山嶺、草原、荒地、灘塗等自然資源受到損害後,現有製度中缺乏具體(ti) 索賠主體(ti) 的規定。三是履行法定職責的需要。通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(chang) 製度,修複受損的生態環境,保護和改善人民群眾(zhong) 生產(chan) 生活環境,是政府履行環境保護職責的需要。

    《方案》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(chang) 的索賠權人、解決(jue) 途徑、相關(guan) 技術、資金管理等主要內(nei) 容,並要求試點省級人民政府製定實施意見。其中,確定經國務院授權的省級人民政府為(wei) 賠償(chang) 權利人;創設磋商賠償(chang) 機製,促使責任人及時開展修複和賠償(chang) ;試行多樣化責任承擔方式,兼顧生態環境保護和企業(ye) 經營發展。

    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(chang) 製度,需要從(cong) 立法上明確規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(chang) 範圍、責任主體(ti) 、索賠主體(ti) 、索賠途徑、損害鑒定評估機構和管理規範、損害賠償(chang) 資金等基本問題,但目前立法條件尚不成熟,需要在部分地區開展試點,為(wei) 下一步立法積累經驗。


    問: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和環保法規定,符合條件的社會(hui) 組織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,為(wei) 什麽(me) 還要由政府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(chang) ,兩(liang) 者是什麽(me) 關(guan) 係?

    答:社會(hui) 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和政府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(chang) 均為(wei)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(chang) 製度的重要內(nei) 容,並不衝(chong) 突,政府側(ce) 重於(yu) 對國有自然資源的損害提起索賠。兩(liang) 者的關(guan) 係和銜接還需要在試點過程中逐步探索和完善。


問:《方案》為(wei) 什麽(me) 設立磋商機製,要達到什麽(me) 效果?

    答:《方案》創設了磋商賠償(chang) 機製,可以及時啟動與(yu) 責任人的協商,防止損害發生後單一采用訴訟途徑而產(chan) 生的“費時耗力”問題。賠償(chang) 權利人在調查發現生態環境損害需要修複或者賠償(chang) 後,根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,就損害事實與(yu) 程度、修複啟動時間與(yu) 期限、賠償(chang) 的責任承擔方式與(yu) 期限等具體(ti) 問題與(yu) 賠償(chang) 義(yi) 務人進行磋商,統籌考慮修複方案的技術可行性、成本效益最優(you) 化、賠償(chang) 義(yi) 務人賠償(chang) 能力、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況,達成賠償(chang) 協議,及時督促賠償(chang) 義(yi) 務人修複受損的生態環境。

    當磋商未達成一致時,賠償(chang) 權利人就應及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(chang) 民事訴訟。當然,磋商也不是必經程序,賠償(chang) 權利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,直接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(chang) 訴訟。


    問:生態環境損害賠償(chang) 數額往往比較巨大,《方案》是否考慮到企業(ye) 的承受能力?

    答:我們(men) 在《方案》的製定過程中充分考慮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(chang) 與(yu) 經濟發展相協調,特別是企業(ye) 的承受能力的問題。《方案》設計多樣化責任承擔方式,要求試點地方根據責任人主觀過錯、經營狀況等因素試行分期賠付等多樣化責任承擔方式。既使受損的生態環境得到修複和賠償(chang) ,又督促企業(ye) 轉型升級,強化生態環境保護措施。


    問: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是損害賠償(chang) 製度的技術保障,目前,我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能力如何?能否為(wei) 損害賠償(chang) 提供足夠的支撐?

    答:我國環境鑒定評估能力初步形成。一是有了相應的技術方法。環境保護部相繼發布了《環境汙染損害數額計算推薦方法(第Ⅰ版)》、《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方法(第Ⅱ版)》、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環境損害評估推薦方法》等技術方法。二是有了一定的實踐基礎。環境保護部從(cong) 2011年起,相繼在山東(dong) 、江蘇、重慶等10個(ge) 地方開展了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工作試點。三是有了可為(wei) 行政和司法提供鑒定評估報告的機構。2014年,環境保護部向社會(hui) 公開推薦了第一批12家具備為(wei) 環境管理和司法提供技術支持的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構。

    下一步,環境保護部將聯合最高人民法院、科技部、司法部等有關(guan) 部門,通過加強能力建設、完善技術體(ti) 係、規範鑒定評估程序、推進納入統一司法鑒定管理等工作,提高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能力水平,為(wei) 行政、司法提供更好的技術支撐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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